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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盛廷建议版)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

发布日期:2013-04-26 09:47:55
【本网讯】11月13日由方圆律政杂志与盛廷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盛廷所建议稿)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五位教授应邀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一年前,北大五位教授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该建议引起了立法机关、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今天,北大五教授再次聚首,为由盛廷律师事务所近期推出的《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对涉及城乡领域的征收、补偿、拆迁的法律问题,积极建言。北大五教授对盛廷所版的征收条例进行了逐条分析,并发表了中肯的专家意见。五教授高度的充分的肯定了盛廷建议版的积极意义。
2010.11.22
附:
北大五教授高度肯定盛廷版拆迁条例
方圆律政王丽

2009年11月13日,“唐福珍自焚案”不幸发生,时至今日,各界法律人仍为之叹息不已;惨案发生后20天,即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专家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引起最高立法机关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整整一年后的今天,五位教授再聚一堂,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推出的《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盛廷建议版)》积极建言;而该建议版正是在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的基础上完成的。
2010年11月13日,由方圆律政杂志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联合举行的“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盛廷版建议稿)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院举行。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律师介绍说,该建议稿是由盛廷所40位征地拆迁专业律师共同完成。杨在明说,盛廷所征地拆迁专业律师凭借长期的一线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的一手材料;同时,他们一直有意识地关注立法层面的核心问题;经过共同的努力,他们将大量的感性经验经过理性的锤炼,最终以一部基本法律建议稿的形式呈现,奉献给公众与社会,以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及国务院等部门的参考。
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五位教授充分肯定了盛廷版的征收法律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意义。
沈岿认为,盛廷律师所积极参与立法建言意义非常重大。一方面该建议稿是民间知识和智慧积极参加立法的集中体现,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盛廷律师所长期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经验。这就意味着,这部建议稿不仅仅是民间知识和智慧参与立法的结晶,更是职业法律人以自己的知识和智慧参与立法的明证;表明他们已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参与力量。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另外,他还着重指出,该部建议稿的多处程序设计,比如“征收预案”“听证的设计”“评估公司的选择”都显示出比较突出的先进性。“租赁房屋的征收”以及“强制执行权的统一”,都是国务院出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所没有的。这些方面都值得向有关立法机关进行建言。同时,也指出,该建议稿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三合一”的立法。即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与“集体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的征收补偿”以及“协议搬迁”(即非公共利益搬迁)统一到这部建议稿中。但这样设计在目前来讲还是不成熟的。
姜明安则说,如果说去年我们五人的上书是在“破”,即建议废除不合理之法;那么,盛廷所现在推出建议稿就是在“立”,即提出建设性的法律建议稿。上书提出了问题,而盛廷所现在拿出了具体解决方案,该建议稿的有些制度设计得很有特色。
王锡锌认为,盛廷律师所建议稿的重要性在于其方向性。第一,建议稿不再着眼于制订条例,而是直接以基本法的形式出现,这不仅是《宪法》、《立法法》的必需,也是司法实践的必要。第二,对于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并在建议稿中进行规定,是一个很好的大的思路。立法就应该进行一揽子解决,不能因为现实的复杂性就回避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当然,如何进行合理的设计是建议稿需要完善的地方。
钱明星认为,建议稿对土地房屋跟不动产的问题集中做了规定,对程序的设计也比较完整、周全;用语比较规范和简洁;从整体上说,建议稿质量值得肯定。
陈端洪说,虽然这部建议稿在内容上还不是特别成熟,但这种参与的精神和做法非常值得肯定。陈端洪提出三点建议,首先,解决目前农村土地征用问题有赖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整体观念的改变;其次,他建议,建议稿应对于征用拆迁中的规划环节做出明确规定。再次,不当执行行为必须改变。执行制度是拆迁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因素,执行中的不当行为能够直接影响到国家形象。
学者议拆迁条例难产之困: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专家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曾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北京大学法学院5位教授,日前再次对与土地征收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有专家提出,先补偿后征收这个道理不仅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也适用于农村土地征收,目前,农村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农民生活补助不合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目前相关规定的补偿标准基数有问题,如果农村土地的用途是农业,那么农业用地的性质可以世世代代延续下去,如果要补偿,应该每年都进行补偿。
从中期和长期来说,房屋拆迁无论如何都应当要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这是宪法、物权法、立法法都明确要求的。所谓法律保留,涉及最基本的财产所有权,对它的剥夺和限制,只能由法律来设定条件和程序。
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这道理不仅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也适用于农村土地征收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杜萌
“我们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城乡领域的征收、补偿、拆迁问题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土地征收(包括土地所有权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征收)和房屋拆迁法,统一解决征收、拆迁的条件、程序、补偿、安置标准与争议裁决及救济机制的全盘法律问题。”
这是一年前——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的《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里的一段话。
递交“建议”的消息传出,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2001年6月6日,国务院通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时至今日,该条例历经9年,其原有框架被认为已不适应法律以及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听取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而征求意见已近10个月之久,未有新政出台迹象。
11月13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的5位学者再次聚首,重谈城乡领域的征收、补偿、拆迁法律问题。
“拆迁变法”
公众高度关注但推动力有限
“今天是唐福珍自焚一周年的日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
2009年1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为了阻止拆迁,唐福珍在自家楼顶天台自焚,16天后医治无效死亡。尽管在唐福珍之前曾发生过多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但唐福珍事件仍激起社会关注。
就在唐福珍入院抢救期间,北京大学法学院5位学者极度忧虑地思考着拆迁问题的历史与现实,他们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书中写道: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之中,在这一进程中,因拆迁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被拆迁人自焚、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等极端事件。这些事件不仅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激化了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房屋拆迁及其所引发的种种矛盾,已经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这5位学者注意到,“各级政府对房屋拆迁所引发的各种问题是高度重视的,也采取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需要标本兼治。如果不能从制度源头上处理好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以致严重影响改革、发展(包括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张穹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万多条。
“这说明公众对国家拆迁政策的变化,一直怀有持续高强度地关注。”王锡锌对此给出的评判是,“应该说,在中国近年来社会制度调整的过程中,没有哪次制度的调整能够获得公众如此高程度的合议。”
但让这位教授忧虑的是:“我们一直在强调公民社会的民众在现代社会转型中的推动力,而仅仅从拆迁变法中发生的个案来看,尽管我们可以看到它是在不断地增强,但这一年来,应该说民众的推动力在我们这个国家转型过程中还是弱的,它的推动力很显然还是非常有限的。”
征地拆迁
须由法律设定条件和程序
“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战略,都强调国家对公民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5位学者认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为此,他们明确提出,“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提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尽量尽快推进征收征用法出台”。
今年11月1日,北京律师张兴奎依据自己多年的研究和业务实践,并多方参考其他观点,草拟出征地法建议稿100条,以《制定征地法的公民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投寄。
张兴奎认为:“在征地过程中,造成被征地人权利被侵害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政策体制的因素,也有政府利益本位取向和自律不足的因素,但更多的是法律制度缺失的因素。”
作为建议人,张兴奎从法律层面分析了被征地人权利被侵害的根源——现行征地制度与保护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过于注重征地行政管理的便利,而对政府征地行为规制不够,忽视了对物权的保护,导致了公权力凌驾于合法私权之上,引发了财产权与公权力的紧张关系。
王锡锌记得,2009年12月29日,5位学者一起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座谈的时候提出如下观点:从中期和长期来说,房屋拆迁无论如何都应当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这是宪法、物权法、立法法都明确要求的。
“所谓法律保留,涉及最基本的财产所有权,对它的剥夺和限制,只能由法律来设定条件和程序。”王锡锌说。
沈岿认为,如果建构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考虑在第一阶段完成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第二阶段进一步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和规划制度的改革。
“很多问题都出在规划环节上。”沈岿说,“十二五”规划建议草案里明确提出对财税体制的改革,一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是有利于“事权”和“财权”的合理分配,第三可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可能会触动目前土地财政依赖土地出让金的现象。
农地征收
每个村民都是集体土地“股东”
一直以来,拆迁对象既涉及城市房屋,也涉及农村土地征收。
钱明星教授以自己家乡举例说:“老家的土地很不值钱,老家的农民原来有地种,种地吃饭没问题。但征地后农民拿着那么点儿钱,生活真的可能没有着落。”
依据对现实社会现状的了解,钱明星认为,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的土地问题可能比城市房屋拆迁的问题还要复杂。
“集体土地征收中现在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是——集体是什么?”王锡锌说。
陈端洪教授认为,目前农村官僚化现象严重,尤其在征地问题上表现突出——由一个村主任或者几个村委说了算,而实际上每一个村民都是被征土地的“股东”。
“在征用集体土地时,每一个‘股东’都应该有他的发言权。”陈端洪说,“这与行政民主化、行政管理没有关系,因为这不是行政事物,是生计。”
“农村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农民生活补助不合理。”王锡锌认为,相关规定的标准基数有问题,如果说土地的原有用途是农业,农业用地是世世代代的,不是5年6年,不是30年。只要地球不毁灭,这地面上就可以种田。“如果要补偿,征地者应该每年给我补,永远补下去”。
5位学者的共识是,“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这道理不仅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也适用于农村土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