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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案例:省政府征地行为违法被判败诉!

发布日期:2016-07-05 10:07:03

 案情简介:

河南省A市的王女士等五位当事人都是来自该市某村的村民。2015年6月,当事人得知其宅基地以及房屋被征收,但从未见过任何征收土地的有关文件,并且政府给予的安置补偿极其不合理,无法保障拆迁后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当事人委托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这起征地拆迁纠纷案件,接受委托后律所指派张合刚、薄纯清二位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承办此案。

取证篇:

2015年7月21日,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A市2010年度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为征地批复),将包括五位当事人房屋所依附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此时,当事人才知道,自家宅基地以及房屋被征收。

律师分析篇:

张合刚、薄纯清两位律师通过向当事人询问如下问题:

1、征地批复作出之前是否进行过征地公告;

2、征地批复作出之前是否对房屋及涉及地块进行过调查并确认;

3、征地批复作出之前是否有安置补偿方案;

4、征地批复作出之前是否告知听证权。

并结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知的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专业判断:认为河南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是违法的。

复议诉讼篇:

(一)行政复议:

2015年8月20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征地批复。同年10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载明:河南省人民政府承诺该批次社保资金120多万元至今未缴纳到指定的账户。

(二)行政诉讼:

2015年11月30日,不服复议决定向郑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征地批复,并同时撤销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2016年3月20日,两位律师和当事人参加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盛廷律师指出河南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政府征地报批前,相关政府部门没有进行预公告,没有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并经当事人确认,侵犯了我当事人的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第(十)条之规定,“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但是,相关政府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没有对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原告,相关国土资源部门也没有对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更是没有将调查结果告知原告进行确认。因此,河南省政府侵犯了我当事人的知情权,其作出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2、政府征地报批前,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履行告知听证的法定义务,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听证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但是,在当地政府征地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履行书面告知听证的法定义务,直接剥夺了我当事人的听证权。因此,河南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3、政府征地报批前,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落实,因此河南省政府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认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民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各地要按照规定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市、县级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要就社会保障费用到位情况作出说明。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报批审查中,要对社会保障审核情况严格把关,对预存资金不落实、筹资渠道不明确,未通过社会保障审核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在地方政府没有落实社会保障费用,也没有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情况下河南省政府就批准征地,没有尽到审慎审查职责。因此,河南省政府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篇:

2016年5月11日,郑州中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本案被诉土地征收决定(鲁政土【201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A市2010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原告所使用的集体土地违法。

二、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