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媒体中心 > 盛廷简讯

征收决定必须张贴出来,否则我有权不知道

发布日期:2018-03-19 14:54:02


天津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南开、河东、红桥今年将完成45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但并没有提到征收批复或征收决定。

在进入正文之前,我想知道,在征收前,有谁见过征地批复或征收决定。
 
在我们接触到的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委托我们之前,没有见到过征地批复或征收决定,没有见到过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当然所谓的房屋情况调查、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也都往往不存在,也就是说,我们的委托人在委托我们之前,大多数都没有见到过任何合法的征收手续。

有些委托人虽然没有亲眼见到征地批复或征收决定,但他们听说过。据哪哪位老乡或熟人讲,征收批复或征收决定的确张贴了,但仅仅是张贴在一个很小的小胡同里,小到几乎没有人去,并且只张贴了几分钟,张贴人员拍照、录像后,就又撕下来了。

还有些征收批复或征收公告,不仅像上面这种方式张贴过,还在政府官网上公开过——只是我们找了很久才找到的,它既没有在网站首页,也没有在信息公开栏,以至于最后,我都不知道是在哪个角落找到的,文件名称是“征收决定”,没有任何项目相关字眼。藏这么深,你到底想不想让我找到啊。

既然我们的委托人没有见过任何征收批复、征收决定或者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又鉴于以上这种从政府官方网站上找这类文件又是如此的难,以至于大多时候,经过大量时间的搜寻后,只找到写领导出访征收项目等一些零零碎碎的信息之外,我们别无所获。



于是,我们选择了申请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公开。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等上三周,15个工作日,大约21天的时间,申请的信息陆陆续续就会有回复。也有延迟的时候,比如,快到15个工作日的期限了,我们很开心的收到一封邮件,打开后,里面却写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延期15个工作日,或者在某某日之前回复。刚刚的喜悦一扫而没。

如果很幸运的,我们发出去的信息公开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都收到了回复,又会碰到一些惹人烦的属地管辖、内部行为、编辑汇总、层级监督、谁制作、谁公开等一沓的小烦恼。也好,反正我的复议申请书都准备好了,正好不浪费。

如果你更幸运一点,发出去的信息公开申请,在15个工作日之内,不仅都收到了回复,而且还没有以上的这些小烦恼。你该够幸运了吧,但还是有点小问题。因为你的耕地、房屋或者厂房,在程序上还没有被征收呢。县、市级人民政府既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也没有作出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批复,那好好的,我的耕地、房屋或厂房,咋就被实际征收了呢?

或者说,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告诉你,你家的耕地、房屋或者厂房被征收了,但他们也不清楚你家到底在哪个征收批复或征收决定里,只好一股脑把2003年到2018年十好几份的征收批复全给你,其中还有明确不包括你家的征收批复。顿感,原来我家十多年来,竟被征收了这么多次啊。

幸运总可以再多一点,再或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行政机关那边没有任何的延迟,也没有任何的小心思,直接把和你家耕地、房屋或者厂房相关是征收批复或征收决定全给你了,而且就一份,内容明确,指明征收的就是你家的耕地、房屋或厂房。

但有个小小的问题,给你的征收批复或征收决定是2016年作出的,而现在都2018年了,是不是过行政复议期限或行政起诉期限了,默默地看了一眼天花板,好像过了好久了吧。

上面的小烦恼都遇到过,上面的小问题都解决过,但上面的期限,真的过了吗!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以上的所有的小烦恼或小问题,也许都会在你的身上发生。



韩某等11人系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依法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建有门面房以经商使用。

2014年大通县政府为在上述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实施房屋拆迁,建设“城关·鼎盛商贸城”。遂于2014年3月10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决定征收包括韩某等11人在内的土地和房屋,并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

2015年1月5日,韩某等经信息公开取得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书》。因对该《房屋征收决定书》持有异议。

2015年1月18日,韩某等向西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3月16日,西宁市政府驳回了韩某等复议申请。

韩某等,遂以西宁市政府、大通县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

西宁市政府、大通县政府辩称,大通县政府已于2014年3月11日在征地就该《房屋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公众应普遍知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韩某等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60日的时间限制。

西宁市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韩某等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比照以上提到的,申请信息公开中对方的种种不合作,对方简直是合作到了极点,人家只是告诉你过了行政复议期限而已,内部行为、编辑汇总等绝招还没用呢。

但就是说你过了期限,你要怎么办!



车到山前必有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本文的题目就是《征收决定必须张贴出来,否则我有权不知道》,针对西宁、大通两级政府提出的期限限制及证据,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翟根才律师、潘金忠律师发起了绝地反击:

1、更改相机时间的操作很简单,公告的照片应提供当时的原件,显示具体的时间。该照片没有标注具体时间、地点,没有显示当时的天气因素和地点因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2、对于视频资料,在复议过程中大同县政府未提交该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则,行政复议后形成的材料、行政复议当中未出示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故该视频资料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且视频资料的内容也不能证明韩某等知道征收决定。

你说我们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但你讲话的依据根本就不真实。在两位律师强大的攻势下,法院终于献上了一计强助攻:

1、行政公告,是指行政机关或依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将其议定或决定的事项,以张贴、公布等公示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公示文书。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一种公示,目的是让公众知晓征收与补偿行为内容。公告应具备及时性、显著性和必备性的特征。公告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以及周围醒目、便于易于公众阅读的地方。

3、就本案被告提交张贴公告的照片来看,该照片为复印件,照片显示了张贴内容及时间,对于张贴地点、天气等情况未涉及,且无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告贴于拆迁范围内或其他易于公众阅读的地方。

4、大同县政府向市政府提供的答复书是对征收决定工作的说明,本身不能证明韩某等知晓《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故,西宁市政府以韩某等申请已超过法定60日的期限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据不足。
 
有志者,事竟成;苦心人,天不负。

征收决定你都没张贴出来,我怎么知道我的权利过期了呢!

mp.weixin.qq.com/s/SMo0dasTQD2MpFajddkBMQ

盛廷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毕文强
接受央视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