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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拆迁案例:如何撤销政府违法文件

发布日期:2016-06-16 13:28:05

 案情简介

李先生等11户是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城关镇村民。李先生与10户通过与城关镇政府签订合同租赁涉案土地建造门面房,其中的一户在涉案土地上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4年3月大通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对涉案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李先生等11户在没有与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县政府以拆违的名义强制拆除。李先生等11户通过信访等途径要求政府解决相关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在愤怒、失望之后,想到要维权找律师,通过网络、朋友介绍,最终选择专业做征地拆迁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情回顾

办案第一辑:确定维权方案,政府信息先行

在接受了李先生等11户的案件委托之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指定两位办案经验十分丰富的翟根才律师和潘金忠律师共同作为承办此次案件的律师,两位律师在对李先生等11户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数次与李先生等11户沟通,在综合研究案件的基础上,确定了维权的基本方略。第一步,向大通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邮寄数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正式启动了维权程序。

办案第二辑:得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批复》),复议先行。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批复》。盛廷律师事务所翟根才律师和潘金忠律师在前期案件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李先生等11户中部分村民涉及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该《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批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 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规定相抵触,属于明显违法,应该予以撤销。为此,决定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申请撤销该《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批复》。

办案第三辑:西宁市政府护短,维持《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批复》,律师依法启动行政诉讼

本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李先生等11户的问题,没想到又碰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官官相护的拦路石:维持《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批复》。盛廷律师事务所翟根才律师和潘金忠律师针对出现的结果,及时启动了行政诉讼的程序。一纸行政诉讼状将大通县人民政府和西宁市人民政府推向了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批复》涉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部分违法,驳回李先生等人的起诉。

办案第四辑:立即提起上诉,终获全部胜利

面对一个错误的判决,盛廷律师事务所翟根才律师和潘金忠律师果断决定坚决上诉,希望在事实认定清楚的情况下给当事人李先生等11户一个满意的答复。于是,行政上诉如期提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派由该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吴某某、行政审判庭庭长班某某等组成了经验丰富的合议庭,依法查明事实,判决确认《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批复》违法并撤销了西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李先生等11户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正义终于得到伸张。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青海高院在本案审理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作为对全省法院系统行政诉讼培训典范案例。

律师说法

在李先生等11户案件审理中,关键点之一在于大通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批复》将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予以出让,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键点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大通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涉案土地的权属性质,就予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批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在本案中,对征地拆迁专业知识的高度要求,决定了只有专业律师才可以做好。在此,希望土地房屋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律师,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