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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案例:城管认定是违建,法院怎么说?

发布日期:2016-06-16 15:48:49

 在众多拆迁案件中,地方政府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快速顺利的实施拆迁,可能会用“以拆违代拆迁”的办法,借被拆迁人的房屋未曾办理规划许可证,不仅不依法进行补偿,还可能会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维权之路异常艰难。但是在盛廷律师代理的如下案件中,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住了被拆迁人的房屋。



好好的房屋,怎么成了违建?


委托人周女士是南京市栖霞区人,在南京市栖霞区拥有一处房产。因南京市栖霞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周女士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周女士的房屋是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建筑,而就在周女士一家与拆迁办商谈拆迁补偿事宜时,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却向周女士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将周女士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要求周女士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律师火眼金睛,识别城管违法行为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潘金忠、常晓慧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针对栖霞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做了法律分析,认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程序违法,后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栖霞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 栖霞区城管局启动涉案违法建筑调查程序,不具备最基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涉嫌以拆违代拆迁。

>>  被告栖霞区城管局对于涉案房屋的相应调查程序严重违法。在庭审前未依法提交基本的立案查处审批表,被告栖霞区城管局与街道办事处合署办公,该程序严重违反立案审批程序。并且被告提交的调查询问笔录前后仅花费时间10分钟左右,与基本逻辑不相符,不能证明被告实地进行调查勘验。

>>   被告栖霞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缺乏最基本的事实依据。被告认定的违法建筑面积并非其依职权测量取得。被告的数据来源于栖霞区拆迁办,而栖霞区拆迁办并非国家法定测绘单位,且原告并未对栖霞区拆迁办测量的数据进行确认。

>>   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由于2008年前,城市乡村分属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以土地证代替报建审批手续。《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才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原告的房屋建于1999年之前,因此不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法院公正判决,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潘金忠律师和常晓慧律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认定被告栖霞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判决周女士胜诉,撤销了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盛廷律师通过法律手段保住了周女士的房屋,维护了周女士的合法权益。

周女士的房屋得到了保护,但是不知道还有多少像周女士一样的被拆迁人,未与拆迁人谈妥补偿的情况下,就被相关政府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强行拆除。希望广大被拆迁人在遇到类似的情况的时候,都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您,让您的权益免遭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