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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为何成了违法占地?

 
近日,中国国土资源报的一则新闻引起了拆迁律师的关注,这则新闻主要报道了云南省安宁市正在修建的“新安八线”公路项目因缺少一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因此未获得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审批。在未获得用地审批的情况下,当地交通部门却进行了开工建设,因此该重点建设项目成了违法占地项目。

公路建设项目因未获得用地审批成为违法占地

拆迁律师先为大家解释一下,压覆矿产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因建设项目或规划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为了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在2010年发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其用地申请。”因此,新闻中报道的修路项目,就是因为压覆了矿产,而没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导致最终富民利民的工程变成了违法占地。




政府项目就有喊冤理由




很多人认为,新安八线的项目是对当地百姓有利的项目,公路的修建会为当地百姓带来很大的便利。而且公路沿线涉及的征地等其他补偿都已经顺利完成,只是因为压覆矿产资源而手续不全,并且仅仅是一个小小的评估报告,真的有这么重要?

答案是:评估报告就是很重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改进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要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已设置矿业权重要矿产资源时,对于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先签订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建设单位承诺按有关规定给予矿业权人合理补偿、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等内容。用地报批期间,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具体协商补偿标准并签定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用地批准后,尚未完成补偿协议、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转发用地批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因此,未完成补偿协议,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的,也就不能办理用地批复和供地手续。没有相关手续,而建造的公路,显然也就是违法建设的违法占地项目了。

拆迁律师有话说

在201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补偿问题有明确规定。

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并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即便是因为政府项目,要修建公路,侵犯了用益物权人的权益,也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未进行补偿,就开始施工修路,显然就是没有手续的违法占地。

在此,盛廷拆迁律师也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法制进步的今天,违法占地的情况越来越少,但是遇到违法占地的情况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是政府项目,也要懂得在合法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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