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条例》:何为公共?谁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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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8 9:43:19作者:吴睿鸫 摘自:红网 编辑: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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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选择那一种拆迁主导模式,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都难以保证超越自身的利益。特别在公共利益没有“法律定论”,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没有明显边界,即便是政府主导下的拆迁,也难免损害公众的切身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京华时报》3月9日)
作为《物权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城市拆迁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无疑对开发商和被拆迁者的合法利益,都将得到公平公正的维护。尤其是,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这不仅政府制度设计理念的一种新变化,也能减少野蛮拆迁事件的屡屡发生。
然而,笔者觉得,以当前的整个社会体制和运行机制而言,无论选择那一种拆迁主导模式,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都难以保证超越自身的利益。特别在眼下,公共利益没有“法律定论”,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没有明显边界,即便是政府主导下的拆迁,也难免损害公众的切身利益。
就目前来言,“公共利益”的界定,犹如“难产儿”,一直犹抱琵琶半遮面,不能面世于众。事实上,“公共利益”不断出现在国家法律中,新修订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去年10月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当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公共利益概括性说法,并无大碍,可是,作为宪法下位法的物权法,仍然“照抄照搬”宪法的说法,就有些不妥当了。难怪乎,有人认为,《物权法》不界定“公共利益”,是本法的最大缺憾。
对于《物权法》有意“回避‘公共利益’”,权威人士认为,在不同领域内、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情况相当复杂,难以作出具体规定,应将“公共利益”留给相关单行法律作界定。按照专家的说法,很明显,《城市拆迁条例》作为《物权法》的配套单行法规,是界定“公共利益”的最好契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一拖再拖了。
所以,笔者建议,一方面立法部门要进行充分调研,对法律主体所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尽可能全部纳入《城市拆迁条例》中;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利益”项目的细节,并提供多种选择方案,以听证会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此外,政府还要搭建政府、开发商以及被拆迁者三者博弈平台,让博弈前置,以避免形成法规后,在公共利益问题上,相互推诿扯皮。
值得一提的是,据《城市拆迁条例》立法者透露,“公共利益”有望得到细化,看来,条例中界定“公共利益”,用“有望”这个词汇来表达,则意味着仍旧充满变数。但是,笔者以为,在一个公权与私权日益交织和纠缠的时代,“公共利益”成了必须迈过的门槛,必须面对的社会课题,因此,政府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能一味回避,一定要从容不迫,直面应对。
作者: 吴睿鸫
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京华时报》3月9日)
作为《物权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城市拆迁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无疑对开发商和被拆迁者的合法利益,都将得到公平公正的维护。尤其是,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这不仅政府制度设计理念的一种新变化,也能减少野蛮拆迁事件的屡屡发生。
然而,笔者觉得,以当前的整个社会体制和运行机制而言,无论选择那一种拆迁主导模式,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都难以保证超越自身的利益。特别在眼下,公共利益没有“法律定论”,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没有明显边界,即便是政府主导下的拆迁,也难免损害公众的切身利益。
就目前来言,“公共利益”的界定,犹如“难产儿”,一直犹抱琵琶半遮面,不能面世于众。事实上,“公共利益”不断出现在国家法律中,新修订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去年10月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当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公共利益概括性说法,并无大碍,可是,作为宪法下位法的物权法,仍然“照抄照搬”宪法的说法,就有些不妥当了。难怪乎,有人认为,《物权法》不界定“公共利益”,是本法的最大缺憾。

对于《物权法》有意“回避‘公共利益’”,权威人士认为,在不同领域内、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情况相当复杂,难以作出具体规定,应将“公共利益”留给相关单行法律作界定。按照专家的说法,很明显,《城市拆迁条例》作为《物权法》的配套单行法规,是界定“公共利益”的最好契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一拖再拖了。
所以,笔者建议,一方面立法部门要进行充分调研,对法律主体所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尽可能全部纳入《城市拆迁条例》中;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利益”项目的细节,并提供多种选择方案,以听证会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此外,政府还要搭建政府、开发商以及被拆迁者三者博弈平台,让博弈前置,以避免形成法规后,在公共利益问题上,相互推诿扯皮。
值得一提的是,据《城市拆迁条例》立法者透露,“公共利益”有望得到细化,看来,条例中界定“公共利益”,用“有望”这个词汇来表达,则意味着仍旧充满变数。但是,笔者以为,在一个公权与私权日益交织和纠缠的时代,“公共利益”成了必须迈过的门槛,必须面对的社会课题,因此,政府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能一味回避,一定要从容不迫,直面应对。
作者: 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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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连云区拆迁指挥部”的连云区的公务员的威胁,我们该如何应对。
- :连云港市正在进行着没有新的房屋拆迁条例指导下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且是以“连云区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全部由公务员充当拆迁工作人员的,这些组织和干部居然不知道自己的违法之处在哪里。
- 孟光宇:修改后的条例,起草者是把政府摆在了永无错误的正义的化身,而现实是,政府同样会做出许多违法乱纪的事情。
- 孟光宇:开发商为了利益而不顾法律的约束,而去与民争利,群众还会用法律寻求政府的保护。如果政府为了利益而去与民争利的话,群众该如何该到那里去寻求保护?
- 李顺法:真正的老百姓拆迁灾难何处不存在官的影子,以某地现在拆迁的实际,官员们的嘴就是法,那些帮助开发商搞拆迁的官,他所代表的是政府,是强权,莫说无明确介定的公益、商业拆迁,就是有了明介定,它们仍会象今天说的:“地方政府规化大于一切,谁与政府作对,决不会有好下场”! 政府主导公益事业拆迁无可厚非,但政府主导商业拆迁百姓只会更无公平可言。 可笑,什么开发商制造野蛮拆迁事件,没有不法官员撑腰,不法开发商哪敢?请求:其中奥妙探一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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