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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房屋拆迁论坛
----物权法实施后对被拆迁人的影响
2007/11/29 13:24:30作者: 杨在明 段福惠 摘自: 编辑:段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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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7年11月17日上午10:30-12:15,地点:盛廷律师事务所第一会议室,主讲人:杨在明主任。
       本次论坛主讲人是盛廷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杨在明律师,杨律师是非常专业的拆迁律师。本次论坛邀请了一些北京市的被拆迁户,还有从浙江远道而来的正在遭遇拆迁的农民。本次论坛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拆迁人,了解物权法出台后对被拆迁人的影响,以及怎么样在拆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自己应得到的利益。

       拆迁作为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它的历史演变过程
       首先杨律师给大家分析拆迁对被拆迁户的影响及拆迁作为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它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国目前的拆迁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对被拆迁户的影响非常之大,甚而超过了“文革”、“破四旧”时期。在国务院《房屋拆迁条例》出台之前,老百姓对拆迁还是很向往的,因为那时的拆迁基本上都是政府组织的,是切实为老百姓服务的,作为被拆迁人的老百姓乔迁新居以后,住房条件确实得到了实惠。然而随着拆迁进程的不断发展,时间的推移,经济制度的变革,拆迁发生了质的变化。政府感觉到力不从心,于是想到了商业拆迁,于是商业拆迁被政府以各种名目被批准。由于开发商的介入,尤其是2001年国务院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拆迁的性质就有了根本性的质的变化,拆迁中的矛盾也不断加剧,而且愈演愈烈。据有关部门统计,所有类型的上访事件中,拆迁站了很大的比重,达到了百分之六七十,甚至在北京出现了“上访村”。开发商作为商人首先它追求的是商业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也是商人的最本质的属性。

        因为拆迁,引发的各种矛盾
        杨律师讲的第二点是因为拆迁,引发的各种矛盾。在中国目前的拆迁现实中,因为拆迁而引发的各种内外矛盾。内部矛盾表现为,在被拆迁户的家庭中,因为拆迁引起财产分割问题、房产继承问题、甚至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开发商往往会利用这种矛盾,从中获得利益。拆迁引发的外部矛盾,就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矛盾。在拆迁关系中,拆迁公司是个什么样的角色呢?它实际是拆迁人的代理人,拆迁公司的介入引起矛盾的加剧。因为它要在拆迁过程中取得利益,被拆迁人的利益就会受到相应的损害。那么拆迁人究竟又是指谁呢?按照法律规定,拆迁人是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是其他主体,但绝不是政府。因为在拆迁裁决程序中,有权政府部门要充当仲裁员的角色,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做出拆迁裁决。因此法律对政府作为拆迁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通俗地讲就是不能让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虽然国家在制度上限制了政府参与拆迁,在源头上保证了拆迁的公正公平,然而在现实的拆迁活动中,绝非如此。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规避了法律的规定,通过变通的方式或明或暗地参与拆迁,设置各种名目的单位作为傀儡,自己在幕后进行实际操作,“垂帘听政”。有些地方政府,甚至直接撕破面纱,直接参与,达到了厚颜无耻的程度。那么政府为什么这么热衷于参与到拆迁当中呢?因为政府想获得利益,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政治利益,也就是说政府与民争利。由于政府的参与,公权力的介入,直接导致了被拆迁人维权难度的加大。如果政府不介入,真正为老百姓着想,开发商恐怕连个鸡棚也不敢拆,政府的参与助长了开发商的嚣张气焰。被拆迁人的维权难度变得艰难。 

       现实中一般被拆迁户是如何维权的
       杨律师讲的第三个问题是,面对以上矛盾,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被拆迁人一般是怎么应对的呢?作为老百姓,遭遇拆迁后,通常会持两种态度。一种是消极等待,任凭拆迁进程的一步一步继续,似乎拆迁和其没什么关系。因为他觉得那是他的房屋,是他居住了几十年、甚至几辈子的家园,住在自己家里天经地义。就是说拆迁人你来吧,我就在我家里等着,我就不走,看你能把我怎么样,反正这是我的家。殊不知拆迁人可以申请拆迁裁决,可以申请强拆。到了那个时候,被拆迁人方才意识到问题不是他想的那么单纯,但悔之晚矣。另外一种举动就是不断上访。由县到市到省,甚至到国务院,有的人还跑到了天安门、中南海,从表面上看,轰轰烈烈、非常勇敢,大有破釜沉舟之毅力。可是信访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呢?据统计,在浩如烟海的信访案件中,通过信访能解决问题比例仅仅是千分之六。在这仅有的千分之六当中,真正得到妥善解决的,能从根本上解决的有多少呢?我们不得而知。通过信访解决的问题中,几乎都是当事人采取了下了巨大的决心和力气,付出了巨大的成本、有的是以生命为代价,大有与房屋共存亡的气慨。有的是受到了媒体的关注报道以后,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感觉到巨大威慑力才得以解决的。老百姓基本上还是很相信我们的政府的,所以上访。但是我国的信访制度很不健全,信访渠道很不畅通,截访的现象也已司空见惯。信访的效率如此之低,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可谓是国家的一大损失。 

        物权法实施后,对被拆迁户的影响甚微
        第四个问题是,《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被拆迁户到底有什么影响。中国老百姓对物权法的期望值远远高于其本身的意义。重庆“钉子户”拆迁问题的解决,不是因为物权法的规定,而是因为物权法的宣传作用。新闻媒体在当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不是法律条文本身的作用。媒体对物权法的宣传在某种程度上是误导了老百姓。物权法对因征收而引起的拆迁问题的规定仅仅有一个条文,就是第42条,是这么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从该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征收土地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何为“公共利益”?中国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至今法学界都未有定论。通过该条文,我们还可以做出这样的法律推理:若非为了公共利益,则不应批准拆迁,已进行的拆迁项目应予停止。然而实际上,所有的拆迁项目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都并非是因公共利益,是商业拆迁。因为《物权法》的实施,而使得拆迁停止根本是不可能的,不过是老百姓的一种美好的幻想而已。如果拆迁停止了,项目没有了,那么政府的政绩从何而来?财政从何而来?GDP从何而来?国务院有关部门曾经到某个省调查过,要求该省停止一些违法的拆迁项目,但是当地政府反问:我们的财政怎么办?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管制和约束也是有限的,由此也可知,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拆迁带来的社会矛盾,但也无可奈何。从杨律师代理的全国各地的案件中,拆迁户和当地政府的斗争十分激烈。但从物权法调整拆迁关系的该法律条文,在具体的拆迁案件中,不能直接予以适用,不具有可适用性。据说国务院正在制定“国家征收拆迁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法律,来调整拆迁法律关系,不管是农村土地的征收,还是城市房屋的拆迁,都纳入到统一的法律规范当中,进行统一的调整。但是要很长时间能制定出来,我们知道物权法前前后后经过了四年的时间,其效果和老百姓的期望相去甚远。《物权法》不具有可操作性,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又没有出台,新的调整拆迁关系的法律又千呼万唤出不来,如果《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彻底废除,那么拆迁问题就会处于真空状态,无法可依,试想,这种状况可能吗?根本不可能。所以该条例还要继续适用,房屋拆迁还要继续受其调整。尤其是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前,已经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肯定还要适用国务院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因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其实,拆迁法律关系,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如果现有的拆迁法规和各地方的拆迁条例,能得以很好的适用,那么老百姓的权益是可以得到切实的保障的。目前政府执法在很多情况下,是有选择性地执法,仅仅执行对其有利的法律,对老百姓有利的法律则视而不见。

        遇到拆迁,作为被拆迁人如何进行维权
        通过以上分析,在具体的拆迁关系中,作为被拆迁人的老百姓,在维权过程中,的确存在诸多的困难。被拆迁户相对于开发商和政府,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既无权力又无经济实力。尽管被拆迁户无论是在情理上,还是在法律上均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在不完全法治状况下的当今社会,在许多地方政府稳定压倒一切,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论调下。情理和法律条文显得那么苍白无力!那么我们老百姓在遭遇拆迁时就没有办法了吗?当然不是,我们要善于运用拆迁法规中对我们有利的的条文,要充分挖掘和发挥它们的作用。对整个拆迁进程进行全面的审视,找出问题所在。国家发改委最新抽查显示,44.2%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无土地批文,卫星遥感检测发现,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总数的近60%。由此可见,在整个拆迁项目中,违法违规的现象大量存在。作为被拆迁户,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对我们老百姓最有利的地方,就是我们的用武之地,我们要发现其违法所在,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善于运用法律技巧,抓住其违法所在,采用釜底抽薪的方法,让其暴露在阳光之下。律师的工作绝不是单纯的法律条文的简单运用。要采用综合的手段,集合所有的法律优势,人力资源优势等,增加自己的力量,增加谈判的砝码,与政府和开发商达到力量的制衡。运用好了,我们被拆迁户的权利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如果运用不好,会浪费很多的人力和物力,而且起不到什么效果。曾经有一个湖南的被拆迁户,自己打了二十多年的官司,从黑发打成了白发,仍然没有什么结果。最后找到杨律师,和杨律师一起出庭时,该被拆迁户由于情绪过于激动,满口都是人身攻击性的语言,但却不能切中要害,引起了法官很大的反感。经过杨律师的悉心说服和指导,第二次开庭时,他的法庭发言很到位,不再有攻击性,法官也刮目相看,该案的效果很理想。
在具体的拆迁案件中,怎么具体操作和运用法律,达到较好的效果,因为案件情况不同,采取的措施也有所不同,这要运用律师的法律专业技术和技巧。总之就是穷尽一切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以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
        
       本次论坛进行了将近两个小时,赢得了与会者的一次又一次掌声。许多被拆迁户提出了很多具体问题。杨律师都耐心的一一作答。
本文关键词:拆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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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赖春慧:看了杨律师的拆迁妙论,我对拆迁的法律法规也基本有所了解,对杨在明这样敢说敢做敢为的律师也表示钦佩.毕竟敢这样和政府抗衡的律师也不多了.相对的也看到了政府腐败的一面.象我们这样的弱势群体,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没有一点办法?任人宰割?就我们这(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东虹社区)现在政府就以5.12地震中的危房为突破口"以租代征,以最廉价的价格3300/亩对农民进行拆迁一事想杨律师给我们一些建议具体内容发邮件
  • :我是山东威海长峰的拆迁户,我们这里拆迁太不合理都实行强拆迁,没有法了,大队领导就法,要求我们是先拆后义的说法,一样的房不一样的待遇,我们还没有说理的地方,有谁能给我们说说理,希望能有人帮我们说理,先谢谢,我的电话是15066312290
  • 石军:说的很好
  • 常州王女士:此论文很值得一看,我已推荐给众多被拆迁户看了,呵呵
  • 被拆迁人:昌平区东小口镇霍营村正在拆迁,村里居然不给一些人宅基地补偿款,说房是你的我们承认,地是别人的,可笑之及,但也是无可奈何
  • 被拆迁人:我是昌平区东小口镇霍营的被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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