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律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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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5 9:17:05作者:景义哲 摘自: 编辑: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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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物权法已经生效,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据此,作为公民我提出建议。因为对物权法生效后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法性我深感质疑,我认为应将其废除。以下是我提议将它废除的理由。
委员长先生,各位委员:
我比任何人都更加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强大的中国共产党,威严的中央人民政府。但是对同一法规的认识往往因人而异。因此尽管我的观点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尽相同,我还是要毫无保留地,自由地予以阐述,并希望不要因此而被视作对通过这部法规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不敬!
摆在委员长面前的问题关系到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我认为,这是一个关系到维护宪法尊严,国家法制统一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问题。正是由于它事关重大,我必须要说。也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作为一名律师应有的社会正义和责任感,如果在这种时刻怕冒犯别人而缄口不语,我认为就是对国家的不忠,对法律的不敬,对律师职业的不爱。
委员长先生,对法律的遵守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儿女历来都有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的优良传统。我们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但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是一部“恶法”,它逾越了宪法的权限,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引发了社会矛盾,同时也深深伤害了作为被拆迁人的广大人民的心!我恳求将它废除,它一定要被废除!
对一部行政法规好与坏的评价,我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它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对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宪法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于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立法法第五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是怎样的一部行政法规呢?它赋予了政府和政府某些部门以裁决权,并赋予了它们以强制拆除权。它的实质就是赋予了政府和政府某些部门对作为被拆迁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私人财产的房屋的征收权。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设立的是对私人财产的房屋的征收权这一法律性质还需要辩论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拆迁许可证颁发并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相关活动被冻结了。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则拆迁活动就直接进入了履行阶段。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则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该裁决,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该裁决,或者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拆迁裁决。
因此,被拆迁人只能向拆迁人“协议”出售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否则,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被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极低的价格予以裁决“补偿”,然后被政府或法院强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在这样一种强制力的威胁下、不能选择协议对象的行为能称之为自愿、平等协商的民事行为吗?

不要在掩饰了!在繁复的行为过程中,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任何一方都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那么该法律关系无疑是民事性质;如果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够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该法律关系就是行政行为。而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裁决并且只有配合进行拆迁的义务,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是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如何否认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占据的控制地位呢?尽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抹上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责任,但它以补偿为条件,以合法的强制力为支撑,实现对被拆迁人和其他关系人财产的剥夺,其法律属性不是财产征收行为又是什么呢?
委员长先生,看一看我们的宪法吧!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再看一看我们的立法法吧,委员们!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的,这就是作为我们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作为立法程序宪法的立法法对征收私有财产的明确规定。这是怎样的一种悲哀和无奈啊!我甚至有些出离愤怒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不但堂而皇之的规定了对私人财产的征收权,还大摇大摆的实行到了现在。而它的实行又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怎样的局面呢?
房屋,它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而地方政府却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四川康廷惠在房顶点燃煤气罐对抗拆迁、浙江9旬老太太用汽油弹对抗拆迁者等);要么选择以爆发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那些在开发商恶意挖空房屋四周,在白色恐怖中坚守房屋备受折磨、数年维权者,她们是捍卫法律尊严的法律卫士,却被冠以:“钉子户”的称号。重庆“钉子户”,四川“钉子户”,沈阳“钉子户”,安徽“钉子户”河南“钉子户”……被冠以“钉子户”称号的人太多太多了。在机器的轰鸣声中,在被拆迁人声嘶力竭的哭喊声中,在开发商的窃喜中,在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组织的为人民服务的各政府部门参加的联合强制拆除行动中,百姓赖以生存的家园倒下了,在一座座高楼大厦奠基的喝彩声中,甚至几个卑微的生命倒下了。
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有限的几个生命,在中国是不算什么的,至多,不过供无恶意的闲人以饭后的谈资,或者给有恶意的闲人作“流言”的种子。至于此外的深的意义,我总觉得很寥寥,因为这实在应该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平等协商,本不该成为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对抗。可最后,要么被迫签字,要么骨断筋折,要么锒铛入狱,要么头段血流命丧黄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都会感到不平,也对翁彪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更有甚者,作为政府官员竟然说:“哪里拆迁不死几个人”。呜呼哀哉!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啊?我只觉得所住的并非人间,并非共产党领导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间。可是我实在是无话可说了,因为它的的确确发生了,而且还将继续发生着。被拆迁人的血,洋溢在我的周围,使我艰于呼吸视听,那里还能有什么言语?长歌当哭,是必须在痛定之后的。太多太多的流血事件了,太多太多的流言蜚语了。
惨象,已使我目不忍睹;流言,尤使我耳不忍闻了!我还有什么话可说呢?我懂得衰(shuai)亡民族之所以默无声息的缘由了。沉默呵,沉默呵!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先生们!宪法不是一张纸,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民要通过宪法要求国家权力给予充分保障,而国家权力恰恰是人民所赋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先生们!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须以公民权利为出发点,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侵犯。宪法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一切法律规章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常识啊!但是先生们,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却是:人们并没有对宪法引起足够重视,宪法的权威没有得到真正建立,我们的宪法正在被公然违反,我们的权利正在被肆意践踏!
伟大的祖国,强大的中国共产党啊!你为什么眼睁睁的看着你的人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家园被掠夺,权利被践踏而沉默不语呢?他们中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浴血奋战,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雄,他们中有九十高龄的老人,他们中有手无缚鸡之力的妇儒,他们都是共和国的纳税人。是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穷苦百姓。而正是这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创造了人类,是他们和他们的前辈浴血奋战,推翻了三座大山的压迫,谛造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创造了社会财富。是他们亲手建造了属于自己的美好家园。土地是他们的根,房屋是他们的家啊!他们热爱自己的家园,他们不反对为了公共利益依市政建设而施实的拆迁活动,他们愿意为市政拆迁作出牺牲,他们愿意看到城市发展的繁荣,他们企盼奥运,他们向往更加美好的生活,他们不反对合法的拆迁。
可是为什么要强拆呢?凭什么要强拆呢?他们错了吗?不,先生们!他们没有错。他们没有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他们只是要求回迁,他们只是要求合理补偿。这是他们的权利啊!万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啊!你逾越了宪法的权限,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赋予了某些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裁决权,赋予了它们以强制拆除权。那些握有强拆权的政府官员们啊,你们为什么这么乐于强拆哪!是受着巨大利益的驱使吗、是错误的政绩观吗?
政绩啊!政绩!政绩对你们就那么重要吗?重要到你们不惜动用警察、法院甚至人民子第兵来强拆他们那赖以生存、充满了希望、充满了温情、充满了美好回忆的家园吗?甚至还要欧打手无寸铁难舍家园的被拆迁人吗?你们拆除的不仅仅是他们的家园,要知道,你们同时也拆除了他们对对政府的信任、对国家的热爱!你们殴打的不仅仅是他们的身,你们欧打的还有他们对政府的信认、他们热爱祖国的心。
要知道,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啊?要知道,苟活者在淡红的血色中,会依稀看见微茫的希望;真正的勇士,将更奋然而前行。
先生们!中华民族历来都有抵抗外来侵略的勇气和力量,可是面对他们信赖的政府,面对他们纳稅奉养的人民公务员,他们更多的只是哀求,更多的只是忍受。他们忍受过,他们哀求过,他们上访过,他们向法院起诉过。可是他们的忍受被视为懦弱,他们的哀求被无情驳回,他们的合法上访招来牢狱之灾,他们的起诉只有一个结果:强拆!
强拆!强拆!强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赋予法院、赋予政府、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只有一个:强拆!逾越宪法,违背立法法的行政法规呀!你无权制定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制度!你是社会矛盾的制造者,你是和谐社会的破坏者,你是拆迁活动的罪恶之源!你把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没有任何权利告知和补偿的情况下又赋予了拆迁人,使得拆迁人拿着貌似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和被拆迁人展开了权利之争。不是吗?在公民房屋之下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你怎么能把公民已经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又赋予了拆迁人呢?是你挑起了事端,是你制造了混乱!
先生们!废除这部违反人民意志,愈越宪法,违反立法法,给人民带来痛苦和灾难,引发社会矛盾和混乱的行政法规吧!物权法已经生效,它已经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如今它又违反着人们寄予太多厚望的物权法。不要再犹豫了,权力已经异化,矛盾已经产生,情绪已经对立,信任已经丧失。
先生们!道理已说明白,法理也已讲透。宪法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废除权。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你们承载了人民的信任,承载了人民的重托,承载了人民的心声,更加承载了人民的渴望。只有你,只有你才有资格,只有你才有权力,也只有你才有能力,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制定出反映全体人民心声和意志的法律。因为你代表着全体人民,人民的声音需要你去表达,人民的权利需要你们去行使。也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人民,无愧于人民的代表,无愧于人民的信任。
废除它吧!先生们,这是人民的声音,这是人民的渴望!
威严的中央人民政府万岁!强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申请人: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景义哲
2007年11月14日
本文关键词: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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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LP:说的太好了?让我感动的流泪,我总算看到了一个有正义感的律师出来为我们这些被拆迁人说话啊!说出了我们的心里话,感谢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景义哲 要是每个律师都能象你一样,这个社会一定能见到和诣的那一天啊!
- :您好,我是安徽省合肥市双墩镇的居民,现在我们镇在搞拆迁,他现在拆迁的证件都不齐全,还有不根据地方的房屋价格来补偿只给不到现在的三分之一,而且还不给协议书,就叫我们自己写个东西给我们自己拿着,一点法律保障都没有,现在他准备强拆了,我们能怎么办呢?是不是任由他摆布呢?中央政府不管吗?
- :是一部万恶恶法,拆散了党心拆散了民心。
- 宝鸡人:你道出了我们想说而未能说出的话。你渊博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荡气回肠的文笔,坚持正义秉笔直书疾恶如仇的态度,使我们敬佩不已。我向您致敬。
- 正义:到了地方政府制定,还要惨,再到了拆迁人,更惨,越来越不讲理。它们之间是有利益关系的。
- 山东人:能够看出,你是一个极有正义感并且忧国忧民极具才华而又幽默的律师!你将来一定会是出色的拆迁专家律师!祝您成功!! 让我们的《不自由,毋宁死》的演讲继续!
- 佛山东华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容侵犯!血肉抗争维护合法权益!
- 关心国家未来:对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开战就是爱国爱家的表现,任何一部法规都是保护所有人利益的,而不能成为一部分或一部分利益集团瓜分弱势群体利益的工具; 本人坚决支持你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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