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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拆迁篇:拆迁要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
2007/10/11 11:20:16作者:本报记者吴艳霞 实习生刘建辉 摘自:燕赵都市报 编辑: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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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9 01:34:44)
 


■典型案例

重庆两家开发商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开发,拆迁从2004年9月开始,但惟独杨武、吴苹夫妻拒绝搬迁,房管局应开发商申请下达拆迁行政裁决书,并向法院提起先予强制拆迁申请,此后,法院裁定限杨武夫妇限期搬迁。但到期后杨武并未按规定履行,法院执行局又向杨武发出限期执行通知,责令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行搬迁,否则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4月2日下午,在法院协调下,吴苹夫妇和开发商就拆迁安置达成协议。根据房屋所在区的统一安置评估标准,双方同意按照采取约定方式置换产权,同时,由于先后断水、断电和断路,开发商同意补偿吴苹夫妇自2005年10月每月3万元盈利的餐馆营业损失费共计90万元。4月2日晚9时30分,开发商对这个钉了长达三年的“钉子户”进行拆除,备受关注的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事件以和解的方式落下帷幕。

网站文章图标■专家说法

出场专家:王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河北大学兼职法学教授、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

在征收关系中,一方是政府,一方是财产所有人,包括集体、单位和个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政府有权对他人财产进行征收,社会公众服从政府权力勿庸置疑,但同时,政府权力同样必须受到法律制约。在被征收人的财产权这种私权利让位于政府的行政权力的过程中,财产权的保护是尤为重要的。在法律设计中,没有将政府征收权和财产权保护对立起来考虑。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补偿的方式填补被征收人的财产利益,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财产必须得到公平补偿。

在对“钉子户”的置疑声中,很多人指责吴苹夫妇滥用权利,而我认为,权利滥用应当是出于恶意、并且行使权利而自己并不受益却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而在拆迁尚未达成补偿协议,为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而拒绝拆迁的行为,不能以“滥用权利”加以菲薄。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和解结果体现的是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

■名词解读

征收:国家以行政权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通常是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征收实际上是对被征收人财产的剥夺。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对征收限定了严格的条件。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42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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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物权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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